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为切实系统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持续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建设性的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云南活化利用示范案例。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目标
到2025年,持续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建设性的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云南活化利用示范案例。
到2035年,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实现保护体系更加完整、管理机制更加科学、保护成效更加凸显、人文特色更加彰显,构建一批多样性的享誉全国乃至世界的云南历史文化保护品牌。
建立云南特色的保护传承体系
明晰云南保护传承内涵
以完整体现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文化遗产为载体,云南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传承有机整体。充分体现云南民族文化多元、地形地貌多样的地域特征,更加全面展现云南历史文化征程,云南与南亚东南亚经济文化交流进程,云南边疆文化与中原文化交融历程。
建立保护传承规划体系
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的名录、位置、边界、管控要求及保护对象分布图、保护控制范围图及保护对象综合信息表等内容的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和体系规划,统筹全省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工作。鼓励保护对象丰富的州(市)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形成指导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的工作框架。规划应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发挥规划对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建立分级保护管理体制
建立省、州(市)、县(市、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省级建立完善省级保护对象申报审批管理、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动态管理、规划管理监督、体检评估检查、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州(市)落实省级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部署,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对象普查、认定和保护传承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工作。县(市、区)按照省和州(市)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加快认定公布县(市、区)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可视化展示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
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
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明确保护重点
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以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为重点。保护历史建筑,以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以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边疆民族风情特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环境为重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增补保护对象
由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认定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保护对象,并出台相应的普查规程和认定标准,督促和指导地方开展全域全要素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和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普查范围覆盖城乡生产生活空间,普查对象包含古代、近现代反映重要历史事件、标志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场所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应当将符合认定标准的对象纳入预先保护名录,并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程序列入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保护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建设管理
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建设项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在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中,防止大拆大建,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原则,通过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以微小空间为切入点,进行精心维护、修缮、修补和整治,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工作。
融入城乡建设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资源转化效应,坚持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并重,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区域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布局小规模、多类别、特殊类型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依托多元化途径营造更美好、更宜居和更具文化内涵的历史空间环境,促进资源复合共享利用、服务机制体制创新。
开展监测评估
各地将保护对象动态情况巡查纳入到城市综合执法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护、谁经营谁保护”的原则,承担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其保护对象的监督指导工作,对各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将评估发现的问题予以反馈,并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开展绩效跟踪评价。
筑牢安全底线
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历史文化资源安全风险情况调查,制定各类保护对象综合防灾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震、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综合防灾管控措施。
创新保护利用
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路径建设工程,串联历史文化资源。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集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为一体的历史文化魅力空间。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宜居、宜游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试点工程,形成一批可复制的保护经验向全省推广。实施地名文化遗产的展示体验工程,推动非遗走进百姓、融入生活。实施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工程,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传承营造技艺
建立保护修缮工艺库、企业库、工匠库、传统材料库,传承保护对象的建造、制作工艺,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试点,形成一批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域民族风貌、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活化利用范例。
弘扬多元文化
统筹省级科研基金,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具有云南特色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族文化、边疆文化的深入研究阐释,推出一批优秀科研成果,以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纪录片、短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展现中华文明云南篇章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