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近日,根据《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我省印发考核办法,明确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对各州(市)、县(市、区)政府以及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对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考核主要从“7个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卫生县城(城市)创建情况、检查曝光情况、社会监督评价等方面进行;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州(市)级和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县(市、区)级满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包括自查自评、常规性核查、曝光整改、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价及综合考核等方式。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考核结果由省专项行动办通报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州(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专项行动办予以通报表扬,并对行动成效明显、具有全省示范引领作用的州(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州(市)、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实行问责。(记者 陈怡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