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旨在进一步规范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积极主动服务落实“六稳”“六保”,保障排污企业依法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十五种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1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企业自行实行关停的或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七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如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不是放任违法,而是在保障企业发展的同时,对小微企业、超标倍数较小、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等七种情形,在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条件下,综合考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在法定最低处罚额度以下,依法减轻处罚,避免随意叫停、关停项目的“一刀切”行为。同时,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精准执法、靶向执法,切实加大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