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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用法治力量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新华网昆明627日电(记者 字强)记者627日从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人大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慎立、善修、适时废止”的原则,努力健全和完善民族法规体系,用法治力量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据介绍,十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牢牢把握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与地方特色,不断提高民族立法质量和效率。截至目前,云南省现行有效的涉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有7件,自治条例有37件,单行条例有286件,变通规定有6件,民族立法数量居全国前列。

据介绍,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保障民族团结、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为民族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增强民族地区的治理能力。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条例》,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全面纳入了法治轨道;制定《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确保在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力度的同时,也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阿诗玛文化、南涧跳菜、彝医药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独龙江保护,修订洱海保护管理、异龙湖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建水紫陶、文山三七、德宏咖啡等产业发展方面的单行条例,促进了民族地区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拓宽了各族群众增收的渠道;制定《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填补了云南省长期以来宗教事务方面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空白;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养老、民族教育、艾滋病防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多元化解纠纷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推动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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