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1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同时,明确“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除明确落实三孩政策外,《条例》删除与限制生育政策有关的处罚条款及生育审批相关规定,全面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共享工作。
《条例》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条例》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条款。(记者 杜仲莹)